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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不罚” 西安城管公布5例典型案例

绍兴资讯网     发布时间:2022-11-05   

  10月20日,西安市城管执法总队公布5例“首违不罚”典型案例。“首违不罚”是针对部分区域、一定时间节点内的占道经营、散发张贴小广告、店外经营、流动摊点等10余种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试行,只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说服教育、执法普法、约谈警示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首违不罚”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三个要件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西安城管执法总队副总队长刘卫平表示,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全市城管执法系统探索“首违不罚”。从2022年8月1日起,全市城管执法系统已完成365起(件)“首违不罚”执法案件,目的就是坚持标准化执法与人性化服务相结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全市城管执法系统在试行“首违不罚”的基础上,针对“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这三个“首违不罚”的认定标准,研究制定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明确不予处罚的具体事项和认定标准。但对涉及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等关系公共安全和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行为,仍坚持依法严厉打击。

  案例一:龙游南路一超市擅自张贴广告案

  10月13日,西安市城管执法总队曲江新区支队执法人员巡查至龙游南路一超市门前时发现:店面外立面擅自张贴宣传广告。行政相对人周某的行为违反《西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向其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鉴于行政相对人对特殊时期经营出现困难的充分表达,且属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决定,10月17日向其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法律知识宣讲。行政相对人提交了书面保证,案件办结。

  案例二:雁翔路杨某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案

  10月14日,西安市城管执法总队曲江新区支队执法人员巡查至雁翔路与紫云路西南角时发现:杨某涛驾驶电动三轮车占用城市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售卖盒饭,执法人员向其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在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情况陈述并报经支队案审合议批准后,10月17日,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法律知识宣讲。行政相对人书面保证不再违规经营,案件办结。

  案例三:翔悦路刘某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案

  10月14日,西安市城管执法总队曲江新区支队执法人员巡查至翔悦路缪家寨南门时,发现刘某驾驶电动车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售卖零食。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鉴于行政相对人属“首违”且情节轻微,并接受批评教育和做出口头承诺后,经支队案审合议,对其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决定,案件办结。

  案例四:长安南路一家居卖场擅自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案

  10月3日,西安市城管执法总队曲江新区支队执法人员巡查至长安南路一家居卖场门前时发现:绿化带内放置宣传桁架等临时性户外广告。执法人员向其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相对人充分表述了加大宣传,缓解特殊时期经营压力的意图,诚恳接受了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和相关政策法律宣讲。鉴于行政相对人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未对城市绿地造成破坏,经支队案审合议,对其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决定,案件办结。

  案例五:浐河东路一医药超市违反门前“三包”责任案

  10月15日,西安市城管执法总队浐灞生态区支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浐河东路时发现:一医药超市擅自在门前设置广告展示板。鉴于其初次违法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报经支队案审核准,执法人员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当场对行政相对人采取“以案释法”宣传教育后,行政相对人承诺遵纪守法、规范经营。案件办结。

  华商报记者 李婧



来源:-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