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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朋友圈骂人 被判在朋友圈道歉10天赔款1万

绍兴资讯网     发布时间:2019-08-28   
微信朋友圈恶意诋毁他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近日,金华浦江法院审理了一起微信朋友圈侵权案,判决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中以所有人可见的方式连续10日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不得删除;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事情是这样的

原告张女士在义乌国际商贸城经营商铺,被告谢某也在义乌商贸城经商,两人的商铺面对面。2017年10月,谢某因怀疑原告与自己丈夫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冲入张女士的店铺,出言侮辱、殴打张女士,并打砸其电脑。后经派出所调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一份,由谢某认识错误、承认误会原告、赔偿原告医药费及电脑损失8000元,并删除了其中四则朋友圈信息。事后,谢某没有就此罢休,多次在微信朋友圈上公开发表带有诸如“公交车”、“公共厕所”等字眼的侮辱性信息,恶意中伤张女士,并在第三方的微信朋友圈中留言恶意讽刺张女士。

张女士认为谢某的行为已经对其名誉造成极大的影响,身心健康也受到严重的损害。同年11月,张女士向浦江县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要求被告谢某停止侵害,删除微信中不当内容并在义乌国际商贸城、微信群及被告本人朋友圈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由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而谢某在收到法院传票的情况下,仍然在其微信朋友圈对原告发表“有脸当公共厕所怕别人知道吗?法院也不能证明你跟这些男人清白,大不了就是叫我闭嘴”的言论,并配上其与案外人的相关聊天记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而侵害公民名誉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微信作为社交性网络交友平台,其朋友圈功能有较大的传播扩散作用,微信用户在朋友圈中发布的信息应当遵守一定的道德规范,不得突破法律的底线。

法院认为,谢某在其拥有2000余名好友的微信朋友圈中多次发布不实信息,对张女士进行谩骂侮辱,在其传播的人群中不乏与张女士相识之人,应当认为造成了对张女士社会评价降低的影响,张女士名誉权因此受到侵害,张女士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此外,关于赔礼道歉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均系通过其微信朋友圈传播,故法院认为被告应在其微信朋友圈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关于张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被告存在多次发布信息的行为,甚至在经过公安机关调解和本院送达传票后仍然继续侵害原告的名誉权,态度较为恶劣,且张女士系单身女性,应当认为对其造成了较大的精神损失,法院酌情确定为1万元,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