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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起施行!权威解读温州D级危房如何鉴定

绍兴资讯网     发布时间:2019-07-01   
为了规范危险住宅的处置,消除危险住宅安全隐患,打造布局更完善、形态更优美的魅力温州城,日前,《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温州市“大拆大整”“大建大美”工作将进入法制化轨道,迎来更有序规范的大环境。

《规定》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危险住宅的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规定》中所称危险住宅,是指住宅承重结构成为危险结构,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按照有关标准鉴定为D级的住宅。

《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有关问题解读

1、当D级危险住宅存在安全隐患,在必要、紧急的情况下,政府该如何采取应急措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呢?

住宅有发生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关闭危险住宅、禁止人员进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2、危险住宅处置都有哪些相关部门?分别履行哪些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除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危险住宅安全应急处置外,还应将危险住宅处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该对辖区内住宅安全隐患进行常态化、网格化巡查并做好信息记录和存档;接到住宅安全隐患反映或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组织排查。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危险住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现依法需要鉴定而业主未委托鉴定的,应当在七日内向业主发出限期委托鉴定通知书;业主未在规定期限内委托鉴定的,可以委托鉴定。对危险住宅设置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收到鉴定报告起三日内,向业主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同时须建立健全危险住宅信息录入管理制度,统计汇报有关数据。

3、业主不履行鉴定责任怎么办?

业主在接到限期委托鉴定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委托鉴定。业主对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委托鉴定。重新鉴定期间,不停止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业主破坏住宅承重结构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当业主不履行鉴定责任时,有关部门可督促其鉴定。如果认定构成危险住宅的,鉴定费由业主承担;认定不构成危险住宅的,鉴定费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

4、危险住宅的解危处置都有哪些方式?

(一)危险住宅经维修加固可以继续使用的,或者经文物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具有保护价值的,可以采取维修加固的方式。

(二)危险住宅重建符合国家以及省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重建。申请异地重建并依法获得批准的,在异地重建前应当先行拆除原有危险住宅。

(三)危险住宅重建不符合国家以及省有关规定的,可以由政府征收、购买或者产权调换。

与危险住宅毗连的建筑必须同时处置才能解危的,应当一并予以处置。

5、《规定》都有哪些“温州本地元素”?

《规定》在设定住宅安全隐患情形时,纳入了“三无一有”,即:发现住宅楼板为预制多孔板且住宅无构造柱、无圈梁、无地梁,或者住宅楼板为预制多孔板且住宅建有地下室,或者住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督促业主采取避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