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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将房产留给儿子 丈夫偷偷卖掉后前妻怒了

绍兴资讯网     发布时间:2019-01-28   
当事人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果不能举证签订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一般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离婚时说好的,要把房子留给儿子,可他却把房子卖了。”近日,丽水庆元的李大姐一纸诉状把前夫告上了法庭,原因就是两人在离婚前约定好将名下的房子赠与他们唯一的儿子,可丈夫却将房子卖了。

李大姐和吴大哥由于感情不和,于2006年协议离婚,离婚时两人约定,将房子赠与儿子小吴。离婚后,3岁的小吴跟随父亲,共同生活在该套房子中。

过了多年,吴大哥再婚,并再生育一子。2017年,吴大哥将原本约定赠与儿子的房子以56万元的价格出售,并以90万元重新购置了一套130多平方米的二手房。此举惹恼了李大姐,而且她听说前夫新购置的房产产权证上无儿子小吴的名字,火冒三丈的她以男方撤销赠与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售房款。

李大姐提出,前夫出售房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当初的离婚协议,而该房子原本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现在房子以56万元出售,自己应获得售房款的一半,即28万元。

而吴大哥称,该房屋是上世纪80年代的房改房,不仅旧,而且小,小吴只能睡在客厅的角落中,是为了改善居住环境才重新购置。而且购房差价达30多万元,只能向银行按揭贷款,而小吴只有14岁,不能按揭,只好写上自己与现任妻子的名字,共同偿还银行贷款。但为了保护小吴的权益,自己和现任妻子签订了《房产分割约定协议》,将房子用份额的方式登记,妻子占25%,小吴占58%,自己占17%。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离婚时达成协议,将房屋赠与儿子小吴,现根据前夫李大哥提供的证据显示,房产仍在小吴名下,而李大姐要求分割房产出售款,其实质就是要求撤销赠与,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协议离婚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故判决驳回李大姐的诉讼请求。

据审理法官介绍,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果不能举证签订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一般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