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新种子法实施办法通过审议 公共种质资源应向社会开放
绍兴资讯网 发布时间:2019-01-15
1月11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草案)》(下称《办法》)通过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该《办法》对种质资源保护、新品种审定登记、规范种苗网上销售平台、激发种业科研人员活力等多方面进行修订完善,助力浙江打造种业高质量发展的高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草案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而目前浙江现行的种子法实施办法已经执行十余年之久,部分规定已不适用。省种子管理总站有关负责人介绍,新实施办法在新种子法的基础上,结合了我省工作实际进行修订完善,更有利于促进我省现代农业发展。
新实施办法首次明确,要充分发挥县级行政区域的地域优势和主管部门主观能动性,鼓励建设种质资源库(区、地)。同时,进一步明确公共种质资源属性和利用效率,要求确定凡使用财政资金收集的种质资源属于公共资源,明确作为公共资源的种质资源应当向社会开放。
此外,新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等相结合的品种管理制度。对除国家登记目录之外的非主要农作物和非主要林木品种实行自愿认定(林木为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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