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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调解促当事三方和解

绍兴资讯网     发布时间:2020-05-01   
  因势利导,行政复议调解工作也越来越成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日前,在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办案人员的主持下,市民姚某、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和第三人超市方,共同在《行政复议调解书》上签字。一起围绕超市散装食品外包装未标明生产日期等内容的消费者举报和部门处理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此得到顺利解决。

  去年11月,市民姚某在我区一家超市购买散装食品冰鸡腿和预包装好的澳洲冷鲜小米龙后发现,这两件食品或没有标明生产日期,或未注明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等,认为这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风险,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此进行举报。

  区市场监管局在接到举报后,对这两种食品分别进行检查,证实了姚某的举报内容,接着又通过对该商品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合格证和产品标识等的查看,又确认了其合法来源和在有效保质期内的事实。在处理中,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这两种食品均属食用农产品,故就超市方未在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商品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当场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处理。但姚某并不认可,于是在不久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在复原案情后,认为案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又事关新冠肺炎疫情下市场经营企业的复工复产。为扶持市场经营主体发展,从源头上化解行政纠纷,适合启用调解。调解中,针对申请人姚某对于法律适用和执法程序的疑惑,区市场监管局和办案人员进行一一解答和解释,并积极促使案件第三人超市方到场商议解决方案。超市方在承认错误并表明已整改到位后,也愿意对这两件食品作退款处理。最终三方达成和解协议。

  “适时把调解引入行政复议,可以尽量避免行政争议在各类程序中空转,进而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萌芽阶段,这也符合‘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宗旨。”区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这样的处理结果,无论是对申请人作为公民监督权利的保障,被申请人依法审慎行使行政权力,还是对市场经营主体的守法经营,都是一种“普法教育”。

  据了解,自去年区行政复议局在区司法局正式挂牌成立,实现一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一个口子”对外(除法律规定涉及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行政复议案件外,其它案件均由区行政复议局分别接收、统一受理、统一办理、统一送达、分别应诉)以来,我区不少行政争议通过行政复议得到了妥善化解,其中通过调解方式结案的有42件,约占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