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购房资格就签了二手房买卖合同 已交的40万该不该退?
绍兴资讯网 发布时间:2022-08-02
在二手房买卖中,因交易金额较大、买卖双方多为个人、合同签订不规范等原因,容易引发纷争。近日,未央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二手房交易引发的纠纷案件。
2021年3月11日,原告任某通过某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与被告陈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购买被告名下82.79平方米的一套房屋,成交价为113万元。但在签订合同时,原告还不具备在西安购房的资格,某中介公司和被告陈某均知晓该情况。之后,原告依约向被告转款40万元,但因其最终未能取得购房资格,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
被告陈某辩称,合同无法履行是因原告不能取得购房资格所致,与自己无关,故不同意退还。
法官通过“背对背”的方式组织双方调解,释明法律规定,告知他们,通过中介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时,应提前了解国家政策和房屋基本情况,在一方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存在法律风险。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退还40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在二手房交易中,应尽量选择规模较大、信誉较高、管理规范的中介公司,充分了解购房资格、房屋产权、抵押等情况,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保存好转账记录、收条、相关证件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出现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要及时沟通,依法妥善处理,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华商报记者 宁军 通讯员 付抒寰
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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