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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定》出台

绍兴资讯网     发布时间:2022-01-07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拓宽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不断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深入基层一线直接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司法厅近日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工作规定》自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出台《工作规定》,建立省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坚持立法为民,深化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在立法工作中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保证人民依法有序参与政府立法,使立法更好地体现民情、汇聚民意、集中民智;有利于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实现人民对所立之法的拥护和信仰,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广东坚持法治建设依靠人民、法治发展为了人民、法治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具体体现和生动实践。

《工作规定》明确了省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选定条件、选定范围、选定程序、工作任务以及工作方式方法等内容。省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每批期限为5年,将在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基层派出机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基层单位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法律服务机构、企业及其他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学会、联合会等某些领域具有代表性的基层社会组织中选定。广东省司法厅将按照《工作规定》相关要求,围绕最近五年的立法实践需求,统筹考虑不同地区及行业情况,综合考虑选点条件、设点意愿和广泛性等因素,在候选单位中遴选出最具有代表性的基层单位作为广东首批省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

《工作规定》指出,基层联系点的主要职责包括:收集和反映社会公众对法规规章草案提出的立法意见和建议,组织和参与有关立法调研、立法听证、民意调查等活动;对编制省人民政府年度制定规章计划、征集地方性法规立法建议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开展法规规章施行情况的评估工作,收集整理法规规章施行中的意见和建议;将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等工作与普法宣传相结合,广泛吸收引导基层干部、群众参加讨论,协助做好本区域、行业或者单位的普法宣传;收集和反馈其他有关政府立法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工作规定》明确,基层联系点根据立法项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采取座谈会、调查研究、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归纳整理,并书面回复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单位或者省司法行政部门。同时,基层联系点应当结合实际,鼓励吸收一批有一定法律基础知识、有实践工作经验、热心立法工作的人员参与立法工作,形成稳定有效的工作机制。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在起草法规规章草案等政府立法活动中,可以通过基层联系点开展工作。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单位和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积极吸纳基层联系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起草说明或者审查报告中予以反映,并根据需要向基层联系点反馈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近年来,广东省人民政府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出台了政府规章立项、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审查、听取意见等一系列政府立法工作制度,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不断拓宽民主立法的渠道,让开门立法成为常态。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广东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已建立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181个。广东省司法厅将以《工作规定》出台为契机,推动构建“省市县+基层联系点”联动工作体系,进一步推进政府立法工作向基层延伸,让基层群众的立法建议第一时间反馈到政府立法工作部门,保障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确保立法更好反映人民意愿、更有民意温度、更接地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