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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陕西规定“防灾避险转移安置费用由政府予以保障”

绍兴资讯网     发布时间:2021-11-27   

  为了有效应对暴雨、洪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风险,规范人员安全转移避险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安全,11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陕西省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防灾避险转移安置费用由政府予以保障。

  受持续强降雨影响 今年以来陕西800多万人次受灾

  据了解,今年以来,受持续强降雨影响,陕西省有104个县区、813.54万人次受灾,因灾死亡失踪51人,其中部分死亡失踪人员属于未按要求及时转移或转移后又擅自返回撤出区域的。

  “现有法律法规对防灾减灾救灾各个环节有所规定,但针对面临灾害威胁,如何有效组织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避险规定不够具体,对不按要求转移避险或转移后又擅自返回撤出区域的处置措施缺乏具体规定。”11月23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何少林在《规定》说明中提到,为了依法做好受灾人员转移避险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按照地方立法采取“小切口”“小快灵”的要求,专门就规范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工作,制定一个《规定》很有必要。

  《规定》共九条,除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九条施行日期外,《规定》其他六条主要对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的预案、启动、撤离、安置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收到转移指令的人员 应当服从安排主动转移避险

  《规定》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可能发生的暴雨、洪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应当根据灾害风险等级评估情况,依法编制防灾避险转移应急预案,明确组织领导、转移责任、转移对象、预警信号、转移线路、安全转移避险地点、联络人员,制作发放转移避险明白卡,依法做好转移避险的相关物资、通信等准备工作,组织防灾避险知识宣传,开展应急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紧急情况转移避险决定、命令或者应急预案要求,应当通过广播喇叭、铜锣哨子、手机通信、上门告知等方式,立即通知动员并组织危险区域的人员转移避险。

  收到转移指令的人员,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安排,积极配合,主动转移避险。

  紧急情况解除前,严禁转移避险人员擅自返回撤出区域或者其他危险区域。对经劝导或者警告后仍拒绝转移的,或者在紧急情况解除前,擅自返回撤出区域或者其他危险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员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政府应妥善安排被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落实避险场所防火、防疫等安全管理责任,妥善安排被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做好生活服务保障工作。

  无法就地转移安置需要跨行政区域安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接受地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安置。

  紧急情况解除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村庄及房屋受损情况组织核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组织被转移人员返回,并依法做好灾后安置工作。

  转移安置费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确有困难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华商报记者 赵瑞利


来源:-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