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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房有车也会执行不能?这一切都是真的!

绍兴资讯网     发布时间:2019-10-18   
  商业有风险,借贷需谨慎。这可不是一句空话,有房有车也可能执行不到钱款。

  2015年9月,裘某向马某借款17万元,并约定了相应利息,本息于当年12月份归还,然而裘某并未按约还本付息。马某于2017年向我院提起了诉讼并获得了胜诉判决。2018年4月,马某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裘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其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并到住所地对其下落进行实地调查。经查发现裘某名下有宝马牌汽车一辆,但已经抵押给了银行。名下的两套房产,也已经分别抵押给了两家银行,目前均在另案处置中。下落不明的裘某,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马某也无法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裘某尽管下落不明,但名下有房有车,按理应该具有偿还能力。但事实却并非如此。裘某在法院涉案众多,未履行债务总额高达740余万元,而且其车辆、房产因为已经全部设定了抵押,所以司法处置所得款项必须优先清偿抵押债权,剩余部分才能向普通债权人分配,故本案债权人马某必须等抵押权人足额受偿后才能参与分配。

  执行干警将调查情况和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马某,并征得其同意后,于2018年7月将本案以“终本”方式结案。

  案件终本后,裘某其中的一套房屋于2018年9月经司法拍卖成交,得款129余万元。拍卖款在足额清偿抵押债权后,向马某等普通债权人分配,马某仅分得3226.95元。虽然裘某还有一辆宝马牌汽车和一套房产可以后续处置,马某也能继续参与分配,但由于抵押权的存在,而且像马某一样的普通债权人人数众多、涉及金额庞大,马某完全受偿的希望非常渺茫。

  提醒:市场有风险,放贷需谨慎。出借款项前,应充分评估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不可受高额利息诱惑而盲目出借。如果因特殊原因不得不出借,也应尽量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否则出现像马某这样拿不回借款的情形,也只能自行承担损失了。

来源:嵊州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