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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不得随意倾倒 企业等分别被罚款

绍兴资讯网     发布时间:2019-10-08   
  近期,生态环境部正在开展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多发态势。下面,介绍我市两起随意倾倒固体废物案例,给相关企业和个人敲响警钟。

  一、案情简介

  案例一:根据群众举报,2018年5月11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发现仙岩镇闹水村813县道边有大量垃圾被覆土掩盖,经检查该垃圾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废布料)。后经深入调查,确认该垃圾为开发区一制衣企业倾倒。

  案例二:根据群众举报,2018年5月14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发现仙岩镇谢家庄施家爿自然村的山路边有垃圾随意倾倒,经检查该垃圾有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工业垃圾主要是废油漆桶,属于危险废物。后经深入调查,确认该垃圾为黄泽镇一家具经营部倾倒。

  二、案件处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二款之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倾倒数量及自由裁量基准,市环保局对该制衣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2.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档案、识别标志并报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结合倾倒数量及自由裁量基准,市环保局对该家具经营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工业固废应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处置,尤其是危险废物,必须交由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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