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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一企业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被罚

绍兴资讯网     发布时间:2019-07-02   
  一、案情回顾

  近日,嵊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嵊州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在其危险化学品储存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并参照《绍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责令该公司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的罚款。

  二、法条索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三、安全警示标志的作用

  安全警示标志是向作业人员警示工作场所或周围环境的危险状况,指导作业人员采取合理行为的标志,能够提醒作业人员预防危险,从而避免事故发生;当危险发生时,能够指示作业人员尽快逃离,或者指示作业人员采取正确、有效、得力的措施,对危害加以遏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正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避免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