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标明年4月15日起实施 已购超标电动自行车有三年过渡期
绍兴资讯网 发布时间:2019-04-30
为强化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委会近日修订发布了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将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11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及过渡期内有关工作安排作出详细解释。
新国标新在哪?
现行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是1999年发布的,年代久远。新国标对电动自行车的技术要求作了较大调整,主要有六个方面:增加了防篡改要求,防止产品出厂后被违规改装;最高时速由20公里提高到25公里;电机功率从240W提高到400W;含电池在内的整车质量由40公斤调整为55公斤;强化了骑行能力要求,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提出了防火阻燃和淋雨涉水要求。
现有车还能上路吗?
对现有电动自行车,目前交管部门将分三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从现在开始到明年4月15日之前,已经购买或者正在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如果符合新国标且列入经信部门产品公告,那么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格证书和车辆合法来源凭证,从现在开始随时可以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二种情况,已经购买或者正在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旧国标,并且列入经信部门产品公告的,可以在明年4月15日新国标实施之前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格证书、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去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以上两种车辆经过注册登记以后不受使用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明年4月15日以后还可以继续使用。
第三种情况,就是今年10月18日之前购买的,既不符合旧国标,也不符合新国标,或者说没有列入经信部门公告目录的,可以在11月1日至明年3月31日期间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格证书、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去公安交管部门或者派出所办理备案登记,通过备案以后实行三年过渡期,即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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